11 02 月 轉知-市府-修正[臺南市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並修正名稱為[臺南市政府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閱讀本文件 下載檔案 資訊分享
轉知-工務局-有關本局114年7月18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140978197號公告之適用範圍,擴大為於112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物 2026/2/4 線上閱讀 下載檔案完整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