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02 月 轉知-市府-修正[臺南市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並修正名稱為[臺南市政府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閱讀本文件 下載檔案 資訊分享
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針對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儘速安裝審驗核可之即時追蹤系統(GPS)並持有核發之審驗核可證明 2025/11/19 線上閱讀 下載檔案完整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