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移轉符合條件可免徵土增稅
陳先生持有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一直未被政府徵收,日前打算將該筆土地售出,聽說公設保留地若符合條件,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趕緊向地方稅務人員請益。
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同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比照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專家提醒,若民眾的土地為「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須向土地所轄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且證明書上載明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方式取得者,才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若非都市土地則須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要件,並於申報時檢具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始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表示,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用地(例如:住宅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未編定為交通用地者(例如:農業用地),縱使現況作道路使用,因未符合前述土地稅法規定無法免徵土增稅,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