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大變革 財政部將檢討死前贈與修正
日前憲法法庭判決遺產稅制度部分條文違憲,財政部應在2年內檢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等條文,將對於遺產稅課徵將帶來重大影響。
預期未來遺產贈與稅法將有與以往規定不同之重大修正,財政部將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及民法第1030條之1配偶請求權之請求範圍修正,建議應密切觀察財政部修法方向與進度,並提早做好相關規畫。
對此專家表示,未來可能有二點變革,包括在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未來應按比率由配偶負擔遺產稅;以及死亡前3年贈與給生存配偶的財產仍可計入遺產稅有關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
專家表示,憲法法庭認為現行法令將死亡前2年針對特定對象的贈與擬制為遺產,在夫妻間贈與免課徵贈與稅的規定下,若死亡前2年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時,該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並未有明確規範,導致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須以繼承的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不僅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原則,也造成繼承人繼承權的經濟價值嚴重減損,進而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此外,憲法法庭也認為法條對被繼承人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並無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亦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故未來2年內財政部應會就相關遺產贈與稅法進行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