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房東超收電費 新制最快5月上路
電價從4月1日起調漲,租屋族憂心房東藉機收取超額電費;而內政部已修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房東收取電費總額不得超過當期電費單總額,草案於24日預告,預吿期20天,新制預計5月上路。
租屋族都知道,很多房東會超收電費賺取差價,儘管台電成立租屋電價透明專區,但夏季電價房東還是可以收到每度7.69元、非夏季可收到6.03元,房東超收3元以內的電費是合法的,因此有立委建議修法規定房東不得收取超過每度平均電價。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現已修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租屋電費計收標準,約定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價應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公共設施電費未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不得額外收取;非約定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收取的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也增訂房東應提供或授權房客查詢租賃期間電費資訊的義務規定。目前草案已預告,完成後會報行政院核定,新制最快將於5月上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