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容積移轉機制 取得約15公頃公設保留地
臺南市政府於102年依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等實際需要,訂定發布「臺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據以辦理轄區的容積移轉申請案件。
幾經修法,於111年1月增訂移入容積之折繳代金辦理機制,於113年1月增訂容積移轉試算函有效期限展期規定;爰目前本市申請容積移轉採捐公設地、繳代金雙軌制並行,有利於加速取得道路、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開闢,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都發局表示,透過容積移轉機制辦理案件,111年核准62件,大致集中於永康區、東區、安平區等地區;112年核准32件,大致集中於善化區、永康區、東區等地區,二年總共取得約15公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