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層以上高樓需設消防灑水系統 須注意不得改裝
依消防安全法規定,若屬一般公寓或大樓,且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30.25坪)以上者,為了彌補雲梯車到不了的高度,11樓以上應設置自動灑水設備。但買賣房屋時必須注意,消防水管系統不得改裝、包覆遮蔽,以免妨礙火警救災逃生機會。
有些高樓層住戶考量天花板整體的整潔與美觀因素,於裝潢設計會將自動灑水頭自行做截斷並將其包覆於裝潢內,此項做法不僅不符消防相關法規,且真的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時,設置的裝備就無法發揮原有的保護功能,因自動灑水設備當室內達到一定溫度時,自動撒水頭即會自動爆裂,而噴出水源,以利撲滅或控制火勢,然而當被多餘的裝潢材料包覆住時就無法感應到其溫度,喪失其作用。
專家指出:民國71年6月15日以前的11樓以上之建築物,因當年法規規範較無現在嚴謹,極有可能建商在完工時就無裝置自動撒水設備,故不溯及既往;因此倘若非早期建物,賣方因私自變更截斷灑水頭或將其包覆於裝潢內影響功能發揮,造成消防安全問題,則賣方恐有需對買方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買方應可對賣方請求減少價金以作為修繕費用。若房仲未盡調查義務或無如實告知屋況有所隱瞞,房仲恐亦需應負擔相關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