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報稅時注意小細節 可省下稅金
又是房屋稅開徵繳納月的五月,有些民眾在去年購屋也遷入戶籍自住,但今年收到房屋稅單卻仍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稅捐單位指出,民眾購屋自住使用,可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經審核後若符合相關規定,即主動自移轉契約訂立之日,起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新購房屋如為自住使用,可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經審核後如符合規定,即主動自移轉契約訂立之日起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無須另外以書面申請,不僅簡化申請作業並可避免因忘記申請,而多繳稅款。如自住使用房屋變更為非自住使用(如出租)等情形,需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所屬各分局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不動產移轉取得房屋之新所有權人,若委託代理人(如代書)代為申報契稅,請記得叮囑並注意其有無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以免日後還須另以書面申請、甚至忘記申請,因而增加不必要的麻煩與稅金。
另外,未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經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可共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填寫申請書,並加蓋原申報書或契約書之印章,檢附原契約書及原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不課徵、免稅證明書)辦理,若未蓋原申報時之印章,得檢附身分證影本或由本人親自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