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售屋所得標準數區域調高
財政部公告「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去年出售採舊制房屋、今年5月報稅適用。去年房市仍熱絡,有半數左右行政區調高所得標準,意味適用案件稅負可能增加。
財交所得計算主要分成兩類。首先,針對可取得成交價、但無法證明成本的豪宅;111年度計算標準不變,將成交總價「屬房屋收入」部分按17%計算所得;認定豪宅標準也維持不變,台北市為房地總價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6,000萬以上,其他地區4,000萬元以上。
第二類是前述情況以外的其餘適用舊制案件,交易所得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
舉例:民眾分別在110年度、111年度,皆在台南永康交易同樣條件、適用舊制房地;假設房屋評定現值皆為100萬元,110年楠梓的所得標準為20%,僅需20萬元計入所得;111年永康所得標準提高到26%,必須以26萬元計入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