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鄰地設停車空間內政部修法
內政部於2022年2月17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增訂未來建築物因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於鄰地空地增設停車空間時,鄰地所有權人得提供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且主管機關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的變更使用執照,以合理保障人民處分財產的權利。
內政部表示,現行建物變更使用執照,需於鄰地承租停車空間時,為避免同一土地重複覆被使用兩次,會檢附鄰地提供「沒有記載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主管機關方同意該變更使用申請。
因過去曾發生鄰地地主欲取回空地另作他用,卻受限於同意書沒有載明期限,以致無法解除土地上的管制限制,造成民眾無法處分財產權的情形,經多次訴訟後仍敗訴,進而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因此,這次修正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受理建築物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鄰地所有權人得檢附載明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亦應註記相應期限,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