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震力未達規範三分之一列危險建築物
為加速都市更新,內政部通過新訂「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規範危險建築物評估基準,為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現行規範的三分之一。
內政部指出,為提升居住安全,對都市危險建築物的加速重建刻不容緩,部務會報通過新訂「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辦法明定都更範圍內,若經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現行規範的三分之一,視為耐震能力不足且有傾倒危害公安疑慮,有助地方政府判定危險建築,加速執行代為拆除程序,同時作為核予原建築容積1.3倍獎勵的依據,加速都市危險建築更新。
這次新訂的「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為相同的評估方式,以耐震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方式辦理,方便民眾依建築物耐震評估結果及整合情形,選擇適宜重建途徑。
內政部表示,經參酌各界意見,為了減少人為主觀判定影響評估結果,採用建築物的實際耐震能力與現行耐震能力規範的比值小於0.35作為客觀認定基準,當評估結果小於0.35時,即表示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能力約僅達現行耐震規範1/3,當發生6級以上強烈地震時,建物有傾倒疑慮。
「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內政部指出,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
